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生处分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168edf壹定发官网学生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学校主管校领导1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5人,教师委员3人,学生委员3人,学校法律顾问1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教师委员每三年换届,学生委员每二年换届,其他委员随职务进退。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予以研究,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接收书面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诉受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决定书或申诉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分决定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四)申诉人签字;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后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3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就学校处分决定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处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向申诉人或有关人员调查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应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召开的申诉复查会议,以展开必要的查证工作。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中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人也可提交委托代理人参会申请或书面发言,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记入会议记录。
原处理或处分机构未派代表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学生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对于原处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提出“维持学校原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 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一)学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的;
(二)学校处分决定程序和权限违反相关规定,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学校处分决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超越职权的;
(四)学校处分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处理或处分机构变更或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并将重新作出的处分决定书交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复查决定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相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作出维持或经变更后的处分决定或撤销的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进行审批。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学生工作部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由学生工作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作出维持或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处分期限从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需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任何决议均需不少于到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访学学生等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上述未涵盖事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168edf壹定发官网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